4月12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该通知与我们每个人未来的养老息息相关,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划重点:
一、 试点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 试点地区
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
三、 试点政策主要内容
(1) 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2)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3) 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达到规定条件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四、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
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