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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财税新政策

2014-10-26 10:4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明确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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