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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如何影响你我生活

2014-12-26 09:19 来源:白雪 彭博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税收法定箭在弦上。

  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税收法定意义何在?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而言意味着什么?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我们的生活会发生哪些改变?

  “(税收法定)意义非凡。”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表示,税收法定这四个字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时第一次出现在中央文件里的,当时他非常激动,“可以说是热血沸腾”。

  在他看来,“税收法定保障的是公民的财产权,你要向公民征税,就要经过立法,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

  然而,财税领域也是立法中的一个短板。

  目前我国18个税种,只有3个通过人大立法。这3个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以条例的形式开征的。

  “税收法定”可能带来哪些变化?法律人和财税人最关注哪些问题?

  问题一:谁能调整税率?

  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两次提高,引发广泛关注。在施正文看来,税率是税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依据税收法定的原则,当然要依法确定。但现在是由相关部委发文确定的,并未经过法律程序。

  “税收税率不同于汇率和金融中的利率那样有时效性和时限性。”他表示,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应该有较长的预期性,要在更大的范围让公众知晓、参与、讨论,形成共识以后,通过法定程序确定。

  问题二:税收政策的及时性会不会受影响?

  专家王文岗提出,冗长的立法程序,可能会降低税收调整经济生活的及时性。

  他举例说,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对个人买卖住房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减轻了个人买房的税收负担。2014年年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对房产证“减名”、“更名”和“变更份额”均免契税的政策,以应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的问题。

  “这些决策如果都经过立法程序,一定会影响政策的效果,影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王文岗说。

  问题三:税收优惠,谁来定?

  税收竞争已成“公开的秘密”。一些地方为了更好地招商引资,拼命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政策洼地,给予企业30%、50%甚至80%的退税。这吸引了一大批公司“在北上广开店,去边疆纳税”,还养活了一批税收中介机构帮公司做账避税。

  这种严重违反市场公平原则的事情,会随着“税收法定”的推进而消失吗?

  “税收法定后,地方政府无权违法出台税收优惠。”施正文说,现在很多地方招商引资的做法是违法的。“税收法定能够规范地方政府,让市场更加统一,竞争更加公平。”

  问题四:税收的随意性怎么改?

  一位税务人士告诉记者,税务部门曾出台这样一个政策,要求麦当劳或味多美这样的企业分别缴两种税:在现场吃的按营业税来征收;打包带走的按销售商品算,收增值税。这就要求这类店铺把账目一一分开核算,“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引来骂声一片。”

  “目前征税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关键问题。”另一位不愿具名的税务人士表示,有些问题是税收法律法规本身不明确产生的,有些问题是法律法规明确,但税收部门“不讲理”,以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在施正文看来,现在政府是征税人、用税人,但什么时候征税、征多少税,从程序上看往往有问题。因为征税人也是用税人,总想多征税,想要更大的权利,与纳税人之间是对立对抗的关系。“怎么能由政府来制定规则呢?裁判员和运动员不能是一个人!”

  在施正文看来,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纳税人意志的体现。税收法定之后,人大是裁判员,政府是运动员。如果税务机关不依法征税,无论是实体上违法,还是程序上违法,纳税人都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寻求救济,保护权利。

  “税制要素规范明确了之后,对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责任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公众履行纳税义务,也便于主张权利。”施正文表示,

  问题五,司法解释引发税收变动,怎么办?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作出了一个司法解释:离婚时,婚前房产归登记者所有。此后不久,南京、成都等地先后征收“房产加名税”,引起轩然大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出声明,明确免征此税。

  开征“房产加名税”的想法,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是什么关系?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问题六,税收立法权上收到全国人大意味着什么?

  “上收立法权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应以具备必要的基础条件为前提。”中国人民大学博锐财税沙龙秘书长张剀表示,以人才为例,全国人大应该成立专门的税收工作组,或者由专职委员会来负责。因为财税领域非常专业,需要人大有大量专业人才储备。否则,制定出来的政策可能问题更多。

  在他看来,税收法定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应该一步到位,应该与立法水平的提升、立法程序的规范、立法机构的完善、立法人才的专业化、税法定期修订机制的确定与完善等协调推进。

  一位税务专业人士表示,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不应仅仅是立法级次的问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办事程序都应该明确具体,这样纳税人操作的时候,这个税该不该交,怎么交,都能很清楚,能减少与税务部门的分歧。即使立法权上收到全国人大,也不能否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法律一般是对基本问题作出基本规定,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尤其是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很难通过全国人大修改法律解决,只能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明确。”

  施正文告诉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专门负责财税立法。将来,相关财税政策可以委托专家起草,也可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牵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人大在立法上的主导作用,这首先体现在从开始立项到起草,都应由人大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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