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一波三折的税收法定原则条款,随着《立法法》三审稿今早通过全国人大表决,终于以较完整版本入法。今后,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等都只能通过法律确定,改变过去大部分税收由行政法规规定的局面。
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以2761票赞成、81票反对、33票弃权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实施15年的《立法法》迎来首次修改。在修正案“最终版”的第八条中,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税收法定原则在修法过程中可谓峰回路转。现行《立法法》2000年7月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表述虽已包含税收法定的含义,但过于笼统。
2014年12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将税收的各项要素均纳入法律规定范围。
但是,到了全国“两会”召开时,2015年3月8日,发放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手中的《立法法》修正案三审稿,税收法定条款悄然生变,“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个重要的税收元素被删除,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回应称,二审稿的表述经专家论证不够科学,税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这些基本要素。
但这一回应未获认可。学界和不少全国“两会”代表认为,三审稿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笼统空泛,不利于有效规范政府征税权力,不利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拟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写入《立法法》修正案,将该项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
最终,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后的版本进入《立法法》修正案。围绕税收法定条款修改的种种争议终于影响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