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5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其中规定: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出口退(免)税企业;
(2)黄金交易企业;
(3)资本交易。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3)盈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
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稽查打击的准确性和震慑力,配合税制改革任务的顺利推行,各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征管数据分析为基础,至少选择一个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达到整治一个区域,规范一个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二、检查年度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范围为:纳税人2013年度至2014年度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5年度。
三、时间安排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5年3月)
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动员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实施阶段(2015年4月至11月)
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和绩效考核。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总结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
各级税务机关对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并整改落实。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5年11月底前,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年度总结(电子版)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