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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12-29 18: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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