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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洼地”亟需填平

2014-12-12 15:35 来源:中国会计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对企业税收实行先征后返、即征即返等一系列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做法,或将成为历史。

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和地区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并且不得自行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可否认,上述优惠政策在此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对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发挥了促进作用,但也造成了严重的问题。为了招商引资,各地在税收等优惠政策上的“角力”已经形成了一种恶性竞争,许多“大尺度”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扰乱了全国 统一市场的建设,对国家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的稳定增长造成了破坏。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此前直言,中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区市。但是,有些地方政府或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出台“土政策”,甚至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形成了政策“洼地”。

近年来,这一政策“洼地”所造成的后果开始凸显。比如,某地区将招商引资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政策时限延长5年,而邻省立刻出台新政策—— —延长10年。一些地方为吸引项目付出的代价越来越大,而其项目所产生的效益却又令人 不敢恭维。更严重的是土地优惠政策,有的地方以低价甚至是零地价出让土地,而有的企业搭着政策的顺风车无效占用土地,国家资源就这样被轻易地浪费了。

长此以往,各地政府负债将越来越多,而税收增长幅度却越来越小。伴随着政策“洼地”而来的更严重的后果是腐败的滋生和收入分配秩序的进一步打乱。

税收优惠政策的“洼地”不能再进一步延续。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对该问题予以明确。上述《通知》实际上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次贯彻落实,而更重要的是,这也意味着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将继续向前推进。

事实上,各地区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这一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我国所有的税收政策都应由专门的税收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这并不是中央首次出台政策大力规范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此前,中央每次部署规范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后,各地税收优惠政策比拼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愈演愈烈。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各级政府和地区责任人面临政绩压力,另一方面是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所承担的责任太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再一次强调了税收法定原则,同时更重要的是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中提出了“健全考评监督机制”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两 方面内容,这一方面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明确了追究责任的机制,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还提出了一项具体的处罚措施,即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这两个长效机制的提出,对于某些“只顾政绩、不顾责任”的干部而言可谓是敲响了警钟。

填平税收等优惠政策“洼地”的行动已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接下来的动作可能是清理行业性的优惠政策,这需要包括财政部在内的众多部委群策群力,共同推动《通知》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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