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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品油消费税上调看“税收法定”

2014-12-16 08:40 来源:证券时报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任何一种税的税率都可以适时作出调整,但关键是调整方式要名正言顺,而最为名正言顺的方式就是“税收法定”

仅时隔两周,成品油消费税再度上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12日下发通知,分别上调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汽油消费税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费税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这是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第二次上调。

国际油价持续下跌,国内油价却因消费税两次上调而与国际油价“脱轨”。尽管有关方面称上调成品油消费税意在促进节能减排,但网民的质疑声可谓不绝于耳。促进节能减排无疑是一面无比正义的大旗,但它显然不能成为“万能理由”,否则,成品油消费税岂不是可以无休止、无限制上调?上调消费税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抑制成品油消费,此举究竟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还是为了增加政府税收,恐怕都是公说婆说的问题。

有关部门短期内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给人的感觉是想调就调、想调多少就调多少。尽管《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按照中央的要求,政府作出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事先征求民众意见。同样众所周知的是,2008年底,有关部门曾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最终确定成品油消费税“从量计征”,汽油消费税为每升1元,柴油消费税为每升0.8元。显然,这一税率相当于政府与民众达成的“协议”,政府不应单方面更改,如果要更改,需要再次征求民众意见。何况,“从量计征”原则意味着,成品油消费税与油价无关,不应因油价下跌而上调消费税率。

平心而论,包括成品油消费税在内,任何一种税的税率都可以适时作出调整,但关键是调整方式要名正言顺,而最为名正言顺的方式就是“税收法定”——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形成予以确定。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现行的18大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余税种均以国务院出台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弊端多多,此处不赘。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这几年,不断有人大代表建议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今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明确表示“全国人大将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随后表示,今后要加快立法程序,逐步把稅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可以说,“税收法定”既是大势所趋,又有法理依据,目前所缺少的是具体的行动。这次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所引发的争议,再次表明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税收法定”的实质就是把税收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无论是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还是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具体的行动。

附:消费税改革应立法先行

近期,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两次上调引发热议。一些人对消费税“两连涨”表示不解。对此有专家表示,我国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污染治理任务日益艰巨,通过提高消费税来抑制成品油消费过快增长,应是情理之中。

“跟老百姓关系密切的税,像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的税都在减,油价跟百姓关系也很密切,为什么反而要提高消费税?”媒体援引消费者的说法,的确道出了成品油提税使很多人感到相当困惑的现实。上海财大胡怡建教授也认为,成品油作为重要资源,既是生产资料,又是消费品。油价下跌,对于生产企业降低成本是有利的,但对于引导燃油消费是不利的。在政策设计上,应当把两者区分开来:在生产领域完全与国际接轨,油价该降多少就降多少;在消费领域则需要一些对冲手段,让油价保持在合理水平,不能过低。问题在于提高消费税事关百姓“钱袋子”,如何才能做到师出有名,取得民众的认同,显然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纵然说消费税改革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已经明确。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并非“心血来潮”,而是势在必行。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无论油价涨跌与否,成品油消费税都是提高的趋势。但成品油消费税半个月内两次上调,却是未免有些“突然”和缺乏“税收法定”原则,自然要引发“热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这对于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税制改革而言,更是不可或缺。如果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好多事情就不免陷入盲目,即使利国利民,也显得师出无名,难以得到广泛认同。比如事关民众“钱袋子”的消费税,目前还没有立法,沿用的仍是那个“暂行条例”。虽然从程序上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并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完善立法”和“依法治国”精神。

应当指出,“暂行”是一时的不是永久的,只是探索相关税种是否合理的“试验田”。这样的税收条例,虽然是税收主体的“权柄”,却不是纳税主体的“信仰”,很难在公民与国家之间,建立良性的税收体系。这对于推进我国的财税改革,完善市场经济无疑是一块硬伤。只有严格的立法才能令公民心服口服。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乃至改革其它消费税,即便是势在必行,也都应做到立法先行。这是“完善立法”和“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百姓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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