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为做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连年大幅增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
随着时间推移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股权交易形式不断涌现,交易内容日趋丰富多样,新的涉税诉求不断提出,上述两个文件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征管工作的需要,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完善和升级现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诉求颇为强烈。基于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服务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办法》的发布,既能有效解决当前困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纳难题,还因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可操作性,从而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为我国个人股权投资行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提供了更为良好的税收环境。
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办法》还就加强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间协作、建立链条式动态管理机制、各税种协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税收管理要求。这必将对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管理思路、把握管理重点,不断提升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从而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所得高收入个人的收入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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