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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2015-01-06 08: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包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税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日前联合签署《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包括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2014年7月,国税总局出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当年10月起,包括国税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此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的正式实施。今后,税务机关将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据了解,这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000061,股吧)进口配额申请、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针对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合作备忘录》明确,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及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在操作程序方面,由国税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财政部,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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