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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新规为个体户减负 支出混用可税前扣除

2015-01-22 09:27 来源:经济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解读新规如何为个体工商户实现减负,提供发展新动力。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4年11月底,个体工商户有4946.83万户,同比增长12.42%,资金数额2.9万亿元,增长21.57%,成为吸纳新增就业的主渠道之一。

“个体私营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原《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由税务总局于1997年3月发布,近18年来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原《计税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等问题日益显现,亟需修订。

“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在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上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二者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相近性,在所得税政策规定方面具有可比性。”该负责人说。但是,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

重新修订后的新《计税办法》,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做到了最大限度的接轨,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

新《计税办法》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支出,“五险一金”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三项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支出,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支出,开办费、捐赠支出,摊位费等支出项目的扣除标准及相关内容。

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新《计税办法》还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这次修订办法还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

新《计税办法》在条款设计上采取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原则,兼顾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

该负责人表示,原《计税办法》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也有利于税务机关规范和加强管理,必将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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