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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将作别税收优惠 是否追溯尚不明确

2015-03-10 09:2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郭卫峰介绍,此前该20%的地方留成部分还可以通过财政奖励返回,实际税赋最低可以接近12%。

PE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在国务院于去年底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后,深圳、北京、天津、新疆等地正陆续对PE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文,称停止执行2010年7月印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针对自然人LP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意味着自然人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税的优惠不再。

据了解,天津、北京、新疆等地方也都在清理此类优惠政策。“至少形式上现在不再新签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协议中不再有相关内容。”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峰表示。

深圳率先发文

去年12月9日国务院下发《通知》称,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由于PE/VC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各地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目的,出台了多种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涵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并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一次性落户奖励、创立助资、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等。

以深圳为例,深圳曾在2010年7月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该通知提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中最有吸引力的部分,就在于对自然人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郭卫峰介绍,此前该20%的地方留成部分还可以通过财政奖励返回,实际税赋最低可以接近12%。“各地均有类似的做法,完全是一事一议。”郭卫峰说。

而眼下,面对国务院的集中清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2月16日发文,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也意味着前述针对个人LP20%的个税优惠不再。

同时,深圳此前还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这一条也被停止执行。新规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存“迂回策略”?

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郭卫峰认为,地方政府现在也在看国家清理的力度。出于招商引资压力,仍会探讨变通或迂回策略。只要未从根本上取消所谓官员和地方业绩考核标准,就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希望招商企业,口头肯定是争取变通解决,等具体方案;对于非重点招商对象,就借机婉拒了。”

目前还有一点不明确的是,国务院此次清理是否要溯及以往。“地方政府与引资企业在国务院这次发文前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也在清理范围内,还需要明确。”郭卫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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