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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法定”重新写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2015-03-13 08:4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也有专家呼吁禁止在法律制定前的税收立法授权。

3月12日,“税率法定”重新写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短短几天时间,从三审稿中的缺失到再次加入。业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也有专家呼吁禁止在法律制定前的税收立法授权。

3月12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代表意见,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一法定事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中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一些代表建议将税收要素中的“税率”予以明确列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税率是税种的基本要素,凡是单行税法都要对税率作出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在设立这一税种的同时,规定税率为25%;明确税率由法律规定,并不排除税收单行法律同时明确由国务院对具体税率作出调整,比如车船税法,在规定税目税额的同时,相应也规定了幅度,并授权国务院或者地方可以在幅度内确定具体税额或者调整。

法律委员会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将这一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对此,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设定税种、确定税率的用语,表述准确、科学,税率是税收要素的核心。”在他看来,“要素法定只是形式法定,以公平税负、量能课税为内容的实质法定是我们的追求。”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发言人傅莹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税收法定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总的目标是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对此,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炜光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全国人大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很难承担起税收法定这样大的职责。但是今后几年是税收立法的密集期、高峰期,人大至少要完成至少六大税种的立法工作。到2020年,我国就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这几年时间,立法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刻不容缓。应增设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所以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目的在于解决目前税收立法法律层级过低的问题,即解决税收法律太少、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征税的问题。

也有专家认为,从现在到2020年还有5年时间,在2020年税收法律制定前,授权禁止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业内人士张永志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就开征新税直接制定法律、不再进行法律制定前的授权已经达成共识。因此,应当在立法法中体现这一精神,即将税收立法作为法律制定前授权立法的除外事项,禁止在进行法律制定前的税收立法授权。可将第九条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修改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除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税收等事项外,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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