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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

2015-06-03 08: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税总发文严禁税务人员出现强制、指定等5类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严禁税务人员出现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等5类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并对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从业提出了管理要求,彻底斩断税务干部与涉税中介行业的利益链条。

涉税中介服务是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防范涉税中介违规,近年来,税务总局加大力度规范涉税中介,将严肃查处税务干部在涉税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强制税务代理等作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主要任务,并将其列入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税务代理行业完成清理整顿、脱钩改制后,税务总局强化管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利用业务指导、行政监管进行“寻租”,不得同涉税中介机构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并把税务干部与涉税中介机构勾肩搭背、搞利益输送案件作为“亮剑工程”的重要查处对象,深入开展利用涉税中介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专项整治。但仍有个别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牟取利益的情况,为此,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再挥利剑,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通知明确,税务人员严禁出现5类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通知强调,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报告、回避、职后从业限制等3项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在每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填报配偶、子女等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彻底斩断税务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同时,加强涉税中介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考评机制,引导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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