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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依赖消费税调结构的误区

来源: 证券时报 编辑: 2015/06/09 15:45:06 字体:

消费水平变化很快,从前的“奢侈品”很快就会变成普通商品,而消费税调整又总是滞后,这些“奢侈品税”最终由普通人甚至穷人买单。

对某些“有害”、浪费”的消费行为额外征税,会给政府带来额外税收,以致本来需要“抑制”的行业反而会获得政府支持,对卷烟征收消费税本是为了限制其发展,但结果却是鼓励各地争相开办卷烟厂。

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发布通知调整卷烟消费税,将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由之前的5%提高至11%,卷烟消费税上调后,香烟价格应声而涨,涨幅达10%以上。政府提高卷烟消费税的目的正是试图以这种“税价联动”的方式控烟,以期达到控制吸烟行为。

最近,消费税调整动作不断,2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电池、涂料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上调成品油消费税,这是继2014年11月和12月两次上调之后,财政部在短时间内第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与提高卷烟消费税的目的相似,政府希望消费税能发挥“杠杆”作用,希望这些调整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污染治理,鼓励新能源发展等。

从今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传递出的信息看,政府准备调整消费税征收环节和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期调节消费需求、引导消费行为,并间接地调整收入分配。依据改革规划,消费税改革将会在2016年基本到位。

我国的消费税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外,有选择性地对特定商品课征的税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筹集财政资金,而是调控,旨在通过征税提高商品价格,以限制消费、调节贫富并减少对资源的浪费。政府希望消费税能发挥调节作用,既引导人们理性消费,又促进分配公平。这看似合理,但由于对人性与市场的复杂性缺乏估计,这些美好的愿望最终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结果,甚至适得其反。

消费税扭曲市场竞争

税收会造成超额负担,税收的这一特性也使得它不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合适工具。所谓税收超额负担是指税收会扭曲经济效率,造成无谓的损失——税收造成的福利损失超过征收到的税收收入。征税是资源从纳税人向国家转移,如果纳税的后果只是导致纳税人收入减少,而纳税人的行为和决策并不会因此发生变化,这是税收的正常负担,在这种情况下,税收造成的福利损失等于税收收入;但如果在这种正常负担之外,纳税人的行为和决策受到了干扰和阻碍,这时纳税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都会受损,税收造成的福利损失就超过了征收到的税收收入,造成超额负担。

关于税收超额负担,美国财政学家哈维·S·罗森与特德·盖亚曾举过一个例子:美国有很多城市对机场出租车征高税以便从外来人口取得收入。一位乘机常客说他不愿意飞到波士顿,目的是躲避该市对机场出租车课征的10美元税,而是经过芝加哥飞到新罕什尔州的曼彻斯特。另一位到俄勒冈州梅德福市的旅行者说,他为了躲避机场出租车税,会先乘坐社会上的出租车到市区,再在那儿租一辆车(无税)去机场。显然,虽然这些旅行者并没有直接支付机场出租车税,但这种税仍然使他们的境况变差了。

优良的税制应尽量减少税收超额负担,尽量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消费税对不同行业施以有差别的税收政策,一边优待某些产业而同时又歧视某些行业,纳税人可能因为身份不同而税负不同,也可能因为经济行为不同而承担差异巨大的税负,这种对不同纳税人及不同行业实施差异化政策的税制造成的超额负担是最大的,会极大地扭曲自由市场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

国民财富的增长有赖于自由市场的竞争,税收的职能是为公共服务筹集财政资金。很多人坚信应该通过消费税调节经济和消费行为,他们出于美好的愿望与善良的目的,希望税收能成为调节人们生活和国民经济的有力杠杆,但不管愿望如何美好,如果不尊重市场规律就会事与愿违。人们怀着单纯的目的期待政府能出台各种管制措施和惩罚性税规,但这些措施最大的恶果就是导致政府规模膨胀,并侵犯个人自由、扭曲经济运行。鉴于税收调控的种种恶果,我们必须时时警惕那些试图干预经济的税收政策。创造财富的是自由市场,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否则不要主张政府干预自由市场。

消费税难以达到目的

在市场交易中,购买行为只要不是强买强卖就是合理的,人们要消费更多商品,就要花更多的钱,所谓“占有”更多资源的人本身也付出更多的“代价”。消费并不是什么罪恶,而仅仅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而已。如果对特定的正常消费行为额外加征消费税,这本质上是对这种消费行为的惩罚,惩罚正常的交易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只要是正常的交易行为,税收政策都应该一视同仁,否则必然扭曲经济,也会使税制的效率受损。

消费税惩罚正常的交易行为不但没有正当性,而且事实上也达不到“抑制”某种消费行为的后果。首先,对某些商品有选择性额外征税,人们往往会选择另外一种同质或相似的商品来代替,这就是要求消费税扩大征收范围,对同质的商品也征收消费税,但在已有增值税的基础上再扩大消费税会造成严重的重复征税,相当于提高了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率,使消费税失去开征的意义。其次,对所谓高档商品额外征收的“奢侈品税”并非总是由富人承担,现代社会的经济形势与消费水平变化很快,从前的“奢侈品”很快就会变成普通商品,而消费税的调整又总是滞后的,这些“奢侈品税”又最终由普通人甚至穷人买单了。另外,对某些“有害”、“奢侈”、“浪费”的消费行为额外征税,会给政府带来额外的税收收入,以致本来需要“抑制”的行业反而会获得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卷烟产业就是一个例子,对其征消费税本是为了限制其发展,结果却反而因为征税给地方政府带来收益,而使得一些地方都在鼓励开办卷烟厂。

丹麦征收肥胖税是一个用财税政策干预经济的糟糕例子。从医学上来说,肥胖极易诱发多种疾病,如心血管疾病、中风、Ⅱ型糖尿病和某些癌症等,这不但威胁着人的健康,也给北欧这样的高福利国家的医疗保险系统和国家财政造成沉重负担。于是,很多人就开始想各种抑制肥胖的办法,美国和英国有人主张对导致肥胖的“垃圾食品”征重税,以迫使食品生产商往产品中加入更健康的成分,另外还有人建议对导致久坐的现代娱乐方式如电影、电子游戏和DVD等课以重税。

2011年10月1日开始,肥胖税在丹麦成为了现实,从这天起,丹麦所有饱和脂肪含量超过2.3%的食品都必须缴纳每公斤饱和脂肪16丹麦克朗(合约18.6元人民币(6.2057, 0.0001, 0.00%)),企图用税收杠杆引导民众更健康地生活。但好景不长,丹麦税务部在2012年11月的一项声明中说,由于肥胖税导致消费品价格上升、公司运营成本增加、工人失业风险加大,还导致丹麦人前往其他国家购物,决定从2013年起废除这一税种。这一年当中,丹麦人为购买肥胖食品多掏了2亿克朗的钱,但并没有改变自己的消费习惯,只是更多选择了更加便宜、也许更不健康的产品。

丹麦肥胖税取消了,但肥胖税的思维却不容易消失。通过有选择性调控消费行为的税收在我国过去几十年里开征过很多次,比如1950年开征的特种消费行为税对娱乐、筵席、冷食和旅馆课税,试图将这四个领域内的消费行为限定在一定水平;1988年又开征了筵席税企图刹住社会上的吃喝之风;1989年政府又对彩电和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其目的是抑制消费需求,以缓解供求矛盾。现在看来,这些消费税的效果并不理想,有些甚至成为笑话。

消费税无法成为

地方主体税种

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中,消费税属于中央税,鉴于“营改增”之后地方税的主要税种营业税开始淡出历史舞台,很多人希望把消费税划给地方,使之成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另外,地方政府的财源因为土地出让金的减少而日渐捉襟见肘,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越来越大,将消费税扩围并作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办法似乎也有其正当性。

本来,筹集财政资金是征税的正当理由,但中国目前的税负比较高了,政府应对财政危机的办法不应该是再提税,而应该是减少政府支出,包括控制不当投资、控制公款消费并压缩公务员编制。从实际情况来看,消费税实际数额也不具有成为地方主要税种的潜力。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4年国内消费税收入为8907亿元,仅为营业税收入17782亿元的一半左右,而全国土地出让收入达到42940亿元,营业税和土地出让收入规模是消费税根本无法企及的,试图把消费税提升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并不现实。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机,只能通过改革“大政府”,并依据事权重新划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来解决。

总的来说,消费税并不能完全达到所谓抑制不当消费、调节贫富差距的效果,也不可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而且中国的消费税是在增值税之外额外征收的,其征税范围都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消费税改革方向应该是逐步缩小范围,直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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