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年初正式实施的预算法予以了细化,其中根据预算法的授权做出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另外,关于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征求意见稿此次规定了市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方式,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并同时还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分类、偿债责任及来源、风险预警等内容作了规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7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stl@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