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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50号:赠与不动产免税不再交公证材料

2015-07-06 08: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简化。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

《公告》明确,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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