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财政部公布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根据规定,这笔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记者对比2014版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现,新修订的《办法》将民族贸易企业等纳入了扶持范围,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均被纳入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这表明中央财政对民族贸易扶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
在对专项资金补助对象的选择上,将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同时,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