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跨国公司逃避税手段已不仅是过去的转让定价方式,而是采取更多“软性措施”,更具隐蔽性。
近年来跨国逃避税现象愈演愈烈,“把GDP留给当地,把利润全部带走”,成为一些跨国公司的惯例。对此,我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经济参考报》记者(8月13日)在福建、江苏、湖北、广西等地调研发现,反避税对各地税收增收的贡献不断上升,但跨国逃避税形式、手段日益丰富与多样,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跨国公司逃避税手段已不仅是过去的转让定价方式,而是采取更多“软性措施”,更具隐蔽性,且国内“走出去”企业以受控外国企业形式避税现象不断增加,这些都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重拳出击成效显著
由于跨国企业避税主要体现为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地区,侵蚀其他国家税基,这种现象被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高进低出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利润,扰乱国际市场秩序,损害发展中国家税收主权。我国各省(区、市)对反避税工作逐渐重视,并加大案件调查力度,不断对跨国逃避税行为“出重拳”,反避税对税收增收潜力很大。
湖北省一家从事汽车配件生产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反避税结案跟踪管理第一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398万元,同比增加1463万元,这让湖北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孙文峰感触颇深。
孙文峰表示,2000年以来,该公司一直处于整体亏损状态,这在中国汽车行业飞速发展的时期内,作为一家世界级的汽车配件厂是难以想象的。2011年国税部门对该公司启动反避税调查,历时2年半,查补企业所得税税款908万元,并对其涉及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规则进行了规范。
福建省国税局在对一家跨国鞋业企业的调查中,拿到了该企业以香港关联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详细再销售价格信息,实现突破性进展,该案补税2481.31万元。福建省国税部门还进行全省联查,另外5家同类企业共计补税1.2亿元。这一案件也为全国鞋业联查做出重要贡献。
从事IT行业的一家跨国公司集团,其江苏工厂产量占集团约六成,年销售额近400亿元,关联销售比例为100%,但净利率仅为1%左右,在集团利润占比仅为8%,在中国税收贡献极低,其获利水平与价值贡献明显不匹配。江苏省国税局对其进行了调查,经过近20轮谈判后,该集团补缴税款及利息14亿元,成为我国反避税补税额度最大的案件。
据统计,江苏省有5万多家外资企业,每年产生3万亿元跨国交易。江苏省国税局去年2月组建反避税专业团队,约一年间,共完成15个案件调查,补征税款40多亿元,其中超亿元案件10个。
对于一些人担心的反避税工作可能影响地方投资环境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反避税产生的正面效应远大于负面效应,一些地方跨国企业非但没有“逃跑”反而增加投资。
江苏省国税局反避税专业团队负责人王新业认为,企业转移利润避税是双刃剑,掩盖核心竞争力,影响企业决策及行业的正常发展,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通过反避税可以还原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让企业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政府起初担心反避税会给投资者带来压力,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现在企业不仅没跑,反而还追加了投资,这是我们没有想到的。”苏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伟强说,反避税实现了税企合作,化解了企业税收风险,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福建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林国镜说,“反避税体现的是税收主权,且是一种机会性税收,如果没发现也就收不到税。”据统计,去年全国税务系统跨境税源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实现非居民税收收入1355亿元,同比增长15.5%,反避税调查补税超过78亿元,对税收贡献523亿元。
手段升级更趋隐蔽
随着各国反避税调查的深入,跨国公司也在研究新的避税方式。根据这两年我国税务部门查处的案件来看,跨国逃避税面临新的形势,呈现一些新的特点,形式日益隐蔽,手段不断升级,这些都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富人及其控制的实体更加容易通过境外金融机构从事投资和资产管理,将大量资产留置于境外,并向自己所在的国家隐匿所得相关信息,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而各国之间涉税信息交换不畅以及征管上各自为政,为纳税人逃税提供了机会。我国反避税工作虽然不断取得成效,但跨国逃避税形式、手段日益丰富与多样,特别是数字经济发展使得跨国逃避税更加隐蔽,且国内“走出去”企业以受控外国企业形式避税现象不断增加。
第一,数字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逃避税更具隐蔽性。
福建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吴桀云说,数字经济给国际税收体系带来系统性挑战,即现行国际税收框架不能确保纳税地点与经济活动发生地以及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尤其当前很多商品是看得见、摸不着,消费者都不一定清楚是从哪个国家购买的,税务机关更是很难进行税源管理。比如,苹果手机拥有众多收费软件,它们可存储在任何国家的服务器上,而苹果公司在很多国家都有注册公司,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难以适用。
数字经济领域无形资产多,其定价问题也对反避税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国家税务总局法律顾问、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崔晓静说,很多大型跨国公司如苹果、亚马逊、微软等在华设立重要区域中心,其利润产生地也在大陆,但这种由前期大量投入形成的品牌和用户数据等无形资产,很难认定其在华的价值创造,其利润和成本很难确定,导致征税依据存在一定难度。
第二,国内企业加强税收筹划,以受控外国企业形式避税不断增加。
湖北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孙文峰表示,由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存在税收差异,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自设的财政返还政策,给国内企业避税创造了条件。近些年,越来越多国内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现金池等方式,将利润从高税负地区转移到低税负地区和财政返还较多的地区,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同时,我国已从资本输入国转为资本输出国,“走出去”企业迅猛增长,以受控外国企业形式避税的现象逐渐增多。崔晓静说,“走出去”企业往往在开曼群岛、百慕大、香港、澳门等低税率地区注册公司,并将关联交易利润留在避税地,规避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跨国逃避税手段多样化,“软性措施”层出不穷。
在一家跨国药企工作近10年的陈姓区域高管告诉记者,现在跨国公司逃避税手段已不仅是过去的转让定价方式,而是采取更多“软性措施”,更具隐蔽性。比如,将大量经费通过“学术刊物”和“学术论坛”等方式进行规避。由于我国对学术刊物和学术论坛进行鼓励措施,在这一领域税收相对较低。另外,通过股权回报的方式进行避税。他们会扶持一些投资机构,以“技术支持”“管理支持”等方式,用下属机构名义进驻其中,通过持有其股份来进行避税。一旦公司需要变现,则采用境外跨国企业收购等方式,利用中国资本市场来规避本应缴纳的税收。
吴桀云说,“很多跨国公司还通过将更多功能注入加工企业进行避税。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他们在中国的加工企业不仅仅是产品加工中心,还包括了管理、服务、研发、分销等许多功能。这意味着我们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时,并非只面对着合同契约加工型企业,还要寻找到功能更多、更为准确的可比范本。”
福建省国税部门在调查一家跨国鞋企的代工厂时发现,这里除了简单代工外,还有研发等功能。最后,这家企业定税的利润率由行业平均的5%调整为10%以上。
反避税陷重重瓶颈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各国税制之间的差异,加上避税地、低税地的存在,以及一些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实施的税收竞争,为跨国企业实施国际避税提供了空间和土壤。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落后于全球经济和商业发展步伐,对跨国企业避税难以有效规制。同时,面对跨国逃避税新形势,我国反避税工作还有所滞后,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健全、人才缺乏、信息不对称等困难。
首先,法律法规不健全。崔晓静说,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税种涵盖面太窄,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条款中均未涉及反避税条款。税收征管法中,对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等国际逃避税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相关法律对于经营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相关经营资料方面并未做出明确的义务规定,加上一些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过多的弹性和解释空间,容易导致反避税法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湖北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我们在调查一起德资企业逃避税案件中,要求母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在华子公司以各种原因规避,如果通过代理这家德国母公司的德勤会计事务所来了解,就被要求提供中国标准的法律规范和条文,来明确母公司存在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
其次,国际税收人才缺乏。福建省国税局总会计师林国镜说,“国际税收业务复杂、专业,跨国公司汇聚了一批精英人才,素质高能力强,对各国的税制都非常熟悉,在这方面我们的人才非常缺乏。比如在一个案件中,我们两三个工作人员到一家跨国公司调查,对方找出二三十个博士与我们进行交涉,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压力。”
再次,境外信息的获取难度大。吴桀云认为,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获取境外信息的难度大、耗时长,关键信息取证不到位往往成为案件突破的瓶颈。另外,由于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尚未谈签,无法开展正常的情报交换。
完善法律强化监管
针对反避税工作面临的一些新趋势、新问题,基层税务干部和有关专家建议,当前,亟需完善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判定国际避税地标准,建立高素质的反避税团队,强化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做好关联交易数据分析。
首先要完善修订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增补反避税条款。“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我们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反避税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跨国企业需要税收的确定性,如果不确定,跨国公司会认为法律风险较大。我们把反避税工作做得规范、科学、合法,这对跨国公司也是一种保护。”吴桀云说。
其次,明确判定国际避税地的标准,对国际避税地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控。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益民博士认为,一些国家为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在本国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凡是本国公司与符合避税地标准的国家和地区的受控子公司进行的交易,税务部门都要进行密切的关注,必要时还将实施反避税措施。此外,一些国际组织也提出了判定国际避税地的标准,例如OECD提出的四条关键标准:不课税或仅存在名义税收;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缺乏透明度;没有实质经营活动的要求。这些标准可为我国判定国际避税地提供参考。
第三,强化反避税的信息交换,建立完善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完善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系统,全面掌握在华跨国公司的利润情况,展开国际税收风险应对。
福建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建议,应当着力解决反避税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对一家轮胎企业反避税案件的调查中,福建省利用与新加坡的情报交换,获取了外方的再销售价格,为外销部分的顺利调整奠定基础,并支持了最终调整方案的确定。该案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结案,第一次初调方案共计补税9.45亿元。
第四,构建反避税数据分析机制,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数据和第三方信息,建立反避税基础数据库。在夯实反避税数据基础上,做好关联交易数据分析,尤其要做好分地区、分行业相关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手段筛选避税嫌疑户。
第五,加强培训反避税专业人员,大胆吸收社会优秀财会人才进入税务部门,完善反避税人才保证机制。
福建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认为,人才是竞争的关键,纷繁复杂的反避税工作更是如此。目前税务部门当中高级人才严重缺乏,相比跨国企业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年薪,税务部门对高级财会人才的吸引力不够。当前应通过公务员聘任制等方式高薪聘请人才,特别是具有跨国公司工作经验的财会人才,建立高素质的反避税团队,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跨国逃避税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