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2〕2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报表由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的“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会年企补1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会年企补17表)由直接向财政部报送企业决算报表的一级单位填报,“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表”(财会年企补18表)由所有企业(单位)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情况表”(财会年企补19表)由国有控股上市(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填报,其他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
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201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认真组织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和完整。
四、本报表系单户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为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汇总(合并)单位应将纳入汇总(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五、编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准则制度编制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境外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填报,分户填报和录入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七、厂办大集体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管理企业及中央部门所属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指地方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决算工作,由中央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组织。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决算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八、中央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认真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审核,并于2016年4月底全面完成决算各项任务。
(一)中央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以正式文件报送汇总(合并)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纸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二)各编报单位应结合本年度经济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决算分析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完成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各编报单位应对本年度决算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整改措施进行工作总结。
(四)中央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1.2015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和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本部门工作总结电子文档。
(五)各中央管理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2015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使用格式)、工作总结、集团母公司财会年企01-04表,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合并及企业集团所属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和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集团公司工作总结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须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六)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报送内容包括:1.2015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和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本省(区、市)工作总结电子文档。
(七)各编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自行将汇总和分户数据提供给其他部门和单位。
九、中央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和要求布置决算工作,不得自行修改变更。
十、财政部将于2016年5月上旬对全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验审,中央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印发)。财政部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中央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决算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财政部资产管理司联系。
联系方式:电话 010-68552420 68552406
传真 010-68552404
邮箱 qyyxc@126.com
附件(下载):1.201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201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1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
4.201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5.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6.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财 政 部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