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措施,目前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
今天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慈善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在上次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措施,目前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草案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作具体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按照党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力度,特别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慈善帮扶力度。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针对当前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建议增加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草案第五章对慈善信托专章作了规定。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慈善信托主要涉及慈善财产管理运用,可在有关慈善财产的相关章节中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专家学者提出,草案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过于宽泛,不利于依法规范受托人的行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有关慈善信托内容作以下修改:一是将慈善信托一章的有关内容适当精简后,放在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一章中加以规定。二是考虑到慈善信托在我国刚刚起步,实践经验还不够,受托人的范围尚不宜过宽,建议删去自然人可以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规定。三是为处理好与信托法的关系,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作了原则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目前还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建议在草案中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