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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事业单位不得用事业基金补经营亏损

2015-12-30 09:16 来源:财政部网站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了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审问答,其中表示,公务接待批次应分别填报单位本年度国内及国(境)外公务接待累计批次及累计人次。

财政部明确,事业单位经营亏损应当用以后年度经营利润弥补,不得用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以下为答问全文:

问:行政单位待处理财产损益如何反映?

答:《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年终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因此,单位填报决算报表时,“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一般不反映余额。如单位年终结账前未处理完毕,填报部门决算时应据实反映,并在填报说明中予以说明。

问:事业单位经营结余和经营亏损如何反映?

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经营结余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编报决算时相应填入“结余分配”明细栏;经营亏损年末不予结转,在部门决算报表中以负数反映在“经营结余”栏下。事业单位经营亏损应当用以后年度经营利润弥补,不得用事业基金弥补。

问: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负结余问题如何反映?

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明确规定,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单位编报决算时,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年初存在负结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逐年消化,不再扩大负结余;如当年出现超支,单位应及时更正账务。

问:遗属、临时关押人员的生活补助在支出明细表中如何列报?

答: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遗属、临时关押人员的生活补助在支出经济分类中应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生活补助”科目,编报决算时填报对应栏目。

问:“三公”经费支出相关实物量如何填报?

答:“三公”经费支出相关实物量是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费用因公出国(境)团组及人次、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公务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具体包括:

1.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应填报单位本年度因公组团的出国(境)团组数,不包含参加其他单位组团的出国(境)团组数;因公出国(境)人次应填报单位本年度因公出国(境)累计人次,包括本单位组团和参加其他单位组团的出国(境)人次。

2.公车购置数应填报单位本年度支付公车购置费用,并列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的车辆数;公务用车保有量应填报单位年末固定资产登记入车辆数。

3.公务接待批次应分别填报单位本年度国内及国(境)外公务接待累计批次及累计人次。

问:地方“乡财县管”模式下乡镇机构在部门决算中如何反映?

答:“乡财县管”模式不改变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权,其预算管理级次仍为乡镇级,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预决算,因此,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编报部门决算时,封面“预算管理级次”选择“乡镇级”。

问:与地方财政部门有经常性拨款关系的中央单位在地方部门决算中如何反映?

答:纳入地方部门预算的中央单位,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要求,以经费差额表形式向拨款部门报送收到的地方财政拨款收支余情况。未纳入地方部门预算的中央单位,不纳入地方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问: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和红十字会捐赠专户的资金是否编报部门决算?

答: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和红十字会捐赠专户的资金属于专项基金,单独设账核算,不并入监管单位的大账,因此,不应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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