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决定再清理规范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这些事项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这批清理规范的事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全部取消事项,清理规范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94项;第二类是由原来的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改为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共53项;第三类是经清理规范后,改为既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由申请人继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共45项。目前,原来作为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已经取消70%。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中介机构共48项,详见下表↓↓
第一类:全部取消事项(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共40项)
第二类:由原来的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改为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共6项)
第三类:经清理规范后,改为既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由申请人继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共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