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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旨在 整体上促进社会公平

2016-03-24 09:26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此次个税改革就是合并部分税目,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

近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6年年会上表示,世界上只有很少国家还实行分类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国已经制定了从分类征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

而在一些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采取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人所得税早就是国际惯例。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之路,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便确定改革方向。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

事实上,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目标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正在大力推进中。综合税制则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将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此次个税改革就是合并部分税目,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这同时为税前扣除做出了铺垫。随后就是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

在酌情调整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先将部分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再将子女教育和职业教育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而不是简单按统一标准做工薪项下的扣除,更具有公平性。

相较于单一的起征点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操作层面难度加大。新税制的建立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支持来运作,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收入流和支出项目、成本设定需要得到信息,才能去征税。按家庭征收则涉及对“家庭”的定义。改革方案和征管措施需要相辅相成,制度完美、征管跟不上,制度就没法运行。但要更公平,更符合公众的实际需求,这样的麻烦也是值得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在各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可以借鉴他们的成熟经验。

经济的转型升级需要优化资源配置,税收组织收入的能力也决定了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能力。不仅仅是政府通过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更重要的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贫富差距与收入差距、财产差距、消费差距密切相关,光看收入差距是不够的。有时候收入差距很小,但财产差距或消费差距很大。

随着财产存量在中国居民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财产差距也日益增大。因此贫富差距体现在财产差距或消费差距。税制改革要考虑怎样从整体上去促进社会公平,仅从财富和收入上去调节,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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