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要求,辽宁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8日就全面推开营改征增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营改增后涉及地税系统的相关规定和代征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做了通报。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要求全国财税部门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准备工作。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辽宁省地税局党组从讲政治、顾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从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地税局党组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于3月25日召开了全省地税局长工作会议,凝聚改革共识,研究部署工作。要求全系统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是深化财税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措施;是助力长远,服务全局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对地税系统动员能力、组织水平、干部素质的综合性考验。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同时,明确了具体工作对接的时间点和路线图,并对营改增试点工作进行全程督查、全程问效。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配合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全省各级地税机关都成立了由一把手负责的营改增试点领导小组,为改革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加强同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的工作联系,建立了财政、国、地税主管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做到密切合作,同心协力。
三是周密安排,按时移交户籍信息。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完成了营业税纳税人的查询和资料整理,于3月14日已将53万户(其中正常户37.8万户)营业税纳税人的户籍征管信息移交给省国税局,并要求各市地税部门配合当地国税部门进行核实。同时,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共账号等平台建立营改增试点专栏,对营改增试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二、营改增后涉及地税系统办理业务的相关规定
2016年5月1日起,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试点前(4月30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还有涉及地税系统办理的相关规定:
一是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是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是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三、营改增后地税系统代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
2016年5月1日,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俗称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辽宁省地税部门受国税部门委托对辽宁省范围内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代为征收。与营改增之前相比,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缴纳增值税的征收机关不变、征收场所不变、征收流程不变。
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来看,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一般纳税人和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发生转让不动产行为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5%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税款。当期申报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在发生转让不动产行为时,按5%的征收率继续在原地税机关指定的征收场所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办税的征收机关、征收场所和征收流程同营改增前保持一致,同原营业税税率也保持一致。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其中: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是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税行为,区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可选择两种计税方法的一种这三种方式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同营改增前营业税的差额或全额的计算方法基本保持一致。具体的适用方法我们将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国税部门联合向社会详细公布。
大家关心的其他个人转让住房的增值税政策,有如下规定:
在辽宁省范围内,其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这个和目前营业税的政策一样。不同的是:其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这个和目前营业税的税率也一样。但此5%非彼5%。比如说,其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0万元,按照营业税来算,是100万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100万×5%=5万元),需缴纳5万元的营业税;按照增值税来算,是100万扣除含税因素乘以5%的征收率(100万÷(1+5%)×5%=4.76万元),只需缴纳4.76万元的增值税。营改增后比营改增前能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2400元左右。
三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政策平移了现行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没有发生变化。
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来看,仍然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不会给纳税人增加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