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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指南:4-5月份新税法速递

2016-05-30 08:59 来源:首席财务官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通知,严禁跨月、跨季度征收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收;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运动式清理欠税、补税,属正常办理程序除外;严禁5月1日前要求纳税人先缴或多缴,5月1日后办退或少缴;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对收过头税、搞回溯性清税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财税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不应在2016年1至4月征收的收入,包括擅自改变纳税期限征收的过头税、借清理企业欠税之名虚增的收入,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5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相关欠税的追缴工作,管户移交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清欠工作。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政策点评:上述纳入试点范围纳税人适用的的具体政策规定参考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总局决定,营改增后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点评:节约办税成本。

明确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宜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政策点评: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延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期

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由原来的6月15日延长至6月27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政策点评: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首期申报顺利完成。

纳税信用B级一般纳税人取消发票认证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政策点评: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明确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方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政策点评:按照规定,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明确汇总纳税金融机构发票使用办法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政策点评:便利纳税人之举措。

延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发票使用期限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政策点评:节约纳税成本。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房企销售房产项目增值税征管办法

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共计四章28条,包括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和其他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点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征收增值税管理中属于一个比较特殊、涉税复杂的行业。

发布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办法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共计21条,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政策点评:建筑服务企业大的特点就是跨区域经营,过去的建筑营业税也有专门的相关规定。

发布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管办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共计13个条款,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点评: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共计14个条款,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点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规定。

发布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点评:暂行办法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预缴、申报纳税,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上述政策还明确了扣减税款的凭证要求: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颁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

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政策点评:4月7日,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今后,只有清单上的商品,能够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进口,清单外商品仍执行一般贸易税收政策或行邮税政策。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延长2016年出口退税业务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政策点评:逾期申报的,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明确融资融券业务纳税政策

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政策点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证券公司名义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收入。

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中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案件标准,将偷税案件标准由“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调整为“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由“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由“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不设金额限制、虚开普通发票案件的公布标准由“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调整为“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同时增加了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案件,不设标准限制。

政策点评: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办法还就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增加了两条救济措施:一是在公布前,当事人已经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二是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该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

做好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的管理,确保2016年5月1日如期顺利开出增值税发票。系统操作培训、税控装置及开票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服务工作中不能出现“抢户”、“漏户”现象,不得强迫纳税人接受服务。对服务单位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恶意竞争、服务不到位、违规搭售设备或软件、乱收费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纳税人通过总部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的,原则上分支机构可依据总部选择的结果确定相关服务单位,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服务单位被暂停服务资格的,可暂由其上一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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