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保险业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营改增”会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和业务模式等诸多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本文聚焦“营改增”,对其在保险行业保费收入核算与统计数据方面产生的影响展开具体分析。
一、“营改增”对保费收入核算的影响范围
(一)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产品范围
根据36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包括保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转让的主要收入都将适用于增值税,而保费收入中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被列为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总的来说,对于财险公司,经营的绝大部分财产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都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于寿险公司,只有一年以下短期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是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的保费收入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二)可以免于缴纳增值税的产品
根据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及四项配套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现行营业税制下保险行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在改为增值税后将全部得到延续,且对适用上述免税政策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具体地说,人身险公司免税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财险公司经营的免税产品,主要包括农险、一年期及以上健康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货运险、航运保险(主要是远洋船舶险)及特险中的卫星发射及在轨运行保险(见图13.1)。
二、“营改增”对保费收入核算的具体影响
保险行业之前实行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假设保费收入为100元,营业税率5%,在财务报表的损益表上体现100元的保费收入和5元(100×5%=5)的营业税。
在“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将不包含在保费收入中。假设现金流不变,增值税率为6%,那么客户同样还是缴纳100元的保费,而在损益表上体现的保费收入将变为100/1.06=94.34元,而增值税94.34×6%=5.66元将不进入损益表。
综上,保费收入从“营改增”之前的含税变为“营改增”之后的不含税,口径缩小,因此,在现金流相同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将减少。
三、“营改增”影响保费收入统计数据的测算
我根据上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办法,根据1-4月保险行业保费结构,对行业保费进行测算,得出“营改增”可能对保险行业核算结果的影响,具体如下:
1-4月应税的保费收入占比23.6%左右,按照此比例测算,实行“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可能减少1.3%左右。
四、小结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必将对保险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是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品结构、强化内部管理的契机。尤其对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产品大多不具有大部分寿险产品的免税特点,故“营改增”对其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