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吃掉利润的话题相信很多企业都会感兴趣,吃掉利润的意思实际上是集团内部的利润转移,本质上属于肉烂在锅里了,不需要交税或者只需要交很少的税了,既然想吃掉利润首先是存在能吃掉利润的公司或项目,比如有亏损公司,有低税率的公司等等,总之我们要把利润在集团内部尽可能消化掉,减少集团税负。
1、通过企业合并能获得亏损抵税吗
很多企业认为收购一个亏损企业就可以实现亏损的抵税了,实际上这样的方法税务局早就先于我们想到了,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政策规定中允许弥补的亏损基本上可以忽略。
但是集团内不同企业实现亏损弥补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比方说集团下面的亏损公司,一般来说会都存在内部往来借款,亏损公司一般都会欠集团的钱,因为亏损这个钱一直挂账要不回来,那么直接让亏损公司注销的话可惜了累计亏损的25%抵税效应,那么我们就需要想办法把这个亏损利用起来。亏损公司是亏损的实体公司,直接亏损弥补实现不了的时候,我们就考虑通过间接通道来实现:盘子小的亏损公司考虑通过内部通道解决,盘子大的亏损公司就要借助外部通道解决了。当然这种解决的办法多少还是有风险的,首先需要设计好每个交易模式,其次关于交易价格不能出现税务局非常喜欢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一旦要核定交易价格了那么之前设计的模式就失效了。
2、通过关联工具进行利润蚕食
既然是说到“蚕食”,字面意思就是要慢慢地一点点的把利润吃掉,如果做的太过容易被抓关联交易。实践中很多企业都通过关联借款的方式进行利润转移,但是往往会受到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比例限制,因为一般情况下关联借款很难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也就不能脱离比例的限制;所以基本上超过规定比例扣除利息的可能性存在,但需要做好应对税务局的各种质疑,不过在政策限制条件之内还是可以考虑周旋一下的,所谓带着镣铐跳舞也是一种乐趣。
另外通过关联服务提供的方式进行利润转移,比如咨询顾问等服务,这些服务虽然说没有明确的价格限制,但也不是没有上限。另外比如设计、园林绿化、代理、广告等服务都是可以利用的工具,需要注意的是定价要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都会存在问题,所以关键在于价格差异的幅度问题,具体服务可以参考高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交易价格的相关说明。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人操作房产出租的房产税筹划,把房租定的很低、物业费定的很高,以为这样可以节省房产税,往往事与愿违,因为这样的操作方式税务局早就想到了,只要你的房租明显偏低就会成为纳税风险,所谓“过犹不及”就是这个道理。
提醒纳税人,上述两点本质上说的还是交易模式的设计,当然交易模式设计的内容远远不止这些,从企业战略层面的股权架构设计、并购重组安排,到经营层面的合同交易模式设计等等,我们都可以从“税”的结果去反推并重新优化交易模式,但交易模式设计又不仅仅是为了节税,因此可以说交易模式设计是源于税、但又高于税,在设计原则上可以参考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8号公告的政策精神;同时税的问题也是需要注意不同税种的连锁反应,终还需要落实到企业的利润和价值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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