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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

2016-06-28 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加快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此前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品目成功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突破目前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的局限,试点开征水资源税,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引领绿色发展,护航美丽中国。

税费重叠调节失效 资源税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我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种类齐全、储量丰富的少数国家之一,但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的58%,列世界第53位。而且,矿产资源禀赋较差,贫矿多富矿少,低品位难选冶矿石所占比例大;大型超大型矿床少,中小型矿床多;单一矿种的矿床少,共生矿床多。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需求,我国矿产资源储量严重不足。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遏制资源乱挖滥采,1984年起,我国开始采用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目前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大类。开征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资源税收入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达27%。2015年资源税收入1035亿元,约占地方税收入的1.8%,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重要税收来源。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已不能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在计税依据上,现行资源税制度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由于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在征税范围上,覆盖面偏窄。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此外,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税权的集中,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资源税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先行先试次第开花 资源税改革初见成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2010年6月1日,我国率先在新疆开展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拉开了资源税制度改革的序幕。自此,资源税改革范围逐步扩大,改革品目不断增加,资源税改革阔步前行。

2010年12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2011年11月1日,油气资源税改革推广至全国范围;

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实施,同时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

2015年5月1日,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覆盖稀土、钨、钼三个品目。

经过六年的探索实践,资源税改革率先在这6个品目建立了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矿价直接挂钩,有效克服了原从量定额征收方式缺乏弹性和逆向调节的问题,也为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摸清了方向,积累了经验。

——建立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从价计征机制实现了资源税收入与资源价格挂钩,资源价格上涨时可以自动增加收入,抑制相关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过热”;资源市场低迷、矿价走低时可以自动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负担,防止相关矿业“过冷”,对矿业经济发展起到了“自动稳定器”的调节作用。据测算,今年上半年,由于原油、煤炭的售价降幅较大,资源税收入也随之下降,全国原油、天然气、煤炭三个税目一共减收资源税101.7亿元,其中原油资源税减收57.2亿元,天然气资源税减收2.05亿元,煤炭资源税减收42.45亿元,平均减幅达30.38%,及时、自动地减轻了企业负担。如果不实行从价计征,同期全国油气煤企业将会减利75亿元左右。

——规范了资源领域税费关系。煤炭、稀土等资源税改革以清费为前提,取缔地方违规行政收费和基金,代之以更加规范透明的资源税。规范的税费关系激发了市场活力,也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据统计,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2015年全国减少涉煤收费基金366亿元,抵减增税因素后,全国煤企总体减负181亿元,其中因煤价下降实现自动减税约90亿元。

——增加了地方税收收入。2010年,油气资源税改革实施当年,新疆油气资源税同比增收17.69亿元,增幅达2.31倍。2011年至2015年,油气资源税改革共为全国油气产地增加税收900多亿元。2015年全国煤炭资源税增收186亿元,其中山西省煤炭资源税增收近89亿元,有效缓解了主要产煤省份的税收收入压力。

——促进了资源节约利用。改革前,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不论煤质优劣,均执行一个固定的税额标准,客观上助推了采富弃贫、“吃白菜心”的挖煤方式。改革后,按照煤价计征资源税,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煤炭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煤炭少征税,通过价格杠杆,减少了劣质煤被弃采的可能性。同时,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2015年,全国因此为开采企业减税近28亿元。如皖北煤电集团桃园煤矿2015年因实施充填开采减税70万元,不仅提高了煤炭的回采率,而且保护耕地710亩,有效利用粉煤灰6万吨。

7月1日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步入“快车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为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吹响了“冲锋号”。而原油、天然气、煤炭等6个品目资源税改革的成功探索给纳税人吃下了“定心丸”。今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步入全速前进的“快车道”。

“此次资源税改革将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构建从价计征机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如此描述此次改革的目标。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基于有效解决资源税制度存在问题,并围绕资源税改革目标进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将在多个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例如,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覆盖面较窄的问题,将逐步把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为解决从量定额征收的局限性,除了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外,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对于长期困扰企业的税费重叠问题,从源头做起,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税率水平的合理确定也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可有效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此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这样就扩大了省级政府的税权。

省级税权的扩大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兼顾处理经济发展与组织财政收入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统筹和保障各方利益。反过来,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直接影响着改革成效。山东省作为未改革品目资源税收入多的地区之一,提前谋划,先后调研矿产开采企业2631户,汇总2012-2015年矿产品销量、销售收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等数据21万条,为及时、准确、科学地开展税率测算奠定了基础。河南地税系统密集采集450户企业数据信息3万余条,测算出42个品目的税费负担率,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各品目的建议税率,并初步起草了资源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随着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将逐步释放五重改革红利。”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一是逐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三是强化税收调节机制,原则上对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对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开采难度大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四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做到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五是统一规范税制,为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水资源税改革河北试点 生产生活用水税负不变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河北,这个地下水超采为严重的地区,成为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前线战场。

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的1/3,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在河北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

“要开征水资源税了,那我浇地灌溉,是不是用水成本要涨了?”“平时我在家洗洗涮涮,是不是也得多掏钱了呀?”听说要在河北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很多村民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地方税务局进行咨询。

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改革将通过水资源费改税的方式进行,避免税费重复征收,不会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业用水负担。改革保障农业生产中的合理用水,而且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考虑到水有别于一般的矿产品,一些自备取用水户尚未纳入公共供水管网范围,无法确定价格,因此,水资源费改税后,继续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征。改革后,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

差别化征收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倒逼不少企业重新定位发展思路。正在着手将自己的企业向工业化、节能化转型的承德北雁铸造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永丽算了一笔账,“按照水资源税改革小组的测算,转型成功后,我们硅砂行业每生产1吨水洗砂,可节约耗水1.24吨,一年下来,可以节省很大一笔费用。”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绿色税收制度建设的“重头戏”。我们期待,随着这场“重头戏”的精彩上演,资源税改革红利的逐步释放,绿色发展理念能渗透到资源开采利用的各个环节,植根于美丽中国建设的方方面面,在挖潜金山银山中护航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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