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总局货劳司以司便函的方式答复了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两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一是关于差额开票的纳税申报问题;二是关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申报问题。
一、关于差额开票的纳税申报问题
问题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问题描述
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征收率5%。
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5%)5%=9523.81元
金额=1000000-9523.81=990476.19元
并开具如下发票:
在填报《附列资料(一)时》,会出现两种情况(详见附件),而且在申报时因为差额征税开票的不含税金额和税额之间没有勾稽关系,造成票表比对不符。
建议
方案1.一窗式比对开票金额合计数和税额合计数;
方案2.通过系统自动筛选差额开票出的纳税人,设为白名单,限定白名单有效期起止。
业务组建议,采用方案2。
请贵司明确
1.差额征税的开票收入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栏次时,按照方式1还是方式2(见附件)填写,如果上述填写方式都不正确,请明确正确的填写要求;
2.如填写的不含税金额与税额之间没有勾稽关系而导致票表比对不符的,采纳问题描述中的哪种方案;如果上述方案都不采纳,请明确如何解决。
货劳司答
问题1: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的开票收入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栏次时,按照方式1填写。
问题2:由于使用差额开票功能,使得不含税金额和税额之间没有勾稽关系,造成票表比对不符。针对此类情况,建议采用方案二解决。
货劳司的答复言简意赅,大家看懂了吗?
嗯,让我梳理下,大概是表达了以下这么几层意思:
1、对于劳务派遣服务允许用新系统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2、对于差额开票的应税项目,在填写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一)时,仍应照适用税率(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进行填列;
3、对于差额开票产生“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总局后续将通过系统进行自动筛选识别,列为“白名单”。
二、关于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
问题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描述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销售收入不包含此类收入(已申报营业税部分),目前税控系统不能区分已缴营业税开具的发票,传递给核心征管系统的发票数据包含此类发票,导致纳税人申报比对不能通过,只能按照异常进行处理,增加了前台的工作压力。
建议防伪税控系统在开票界面,增加“已缴营业税开具发票”的选项,以满足后续业务不同工作的需要。
请贵司明确
1、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界面,增加“已缴营业税开具发票”选项,是否可行;
2、如不采用上述方式,请明确票表比对的调整规则。
货劳司答
问题1:对于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情形,我司正在研究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
问题2:对于已申报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造成的票表比对不符,建议先接收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记录异常比对结果,作为事后核查事项。在接受事后申报事项的同时,可以对纳税人税控设备清零解锁。
货劳司的这个回答比较清晰,你觉得呢?
对!我也有同感,那我也不再啰嗦了,但还是要提醒一句:
广大纳税人朋友,为实现税制转换平稳过渡,虽然政策中明确了“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代表大家可以滥用这个政策,您所开具的每一张发票都应当以真实申报为前提,否则将可能带来后续的税务风险。这些发票也都有可能成为将来的“呈堂证供”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