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规定: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其中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请注意地方是按缴纳地来分享的,而地方实质上是四级财政,省、市、县、乡。虽都是地方财政,可注意也是分锅吃饭的。
营改增如今铺天盖地,避之犹恐不能,实质上我倒觉着营改增难的不是税制设计,难的是中央与地方如何分税,岂不忆当初朱副总理跑遍全国找地方诸侯谈判才敲定中央拿75,地方拿25吗,而这25又如何分,又在省市县乡之间又多历纠缠与纷乱,抬望眼,繁星满天,俯视地,狼烟四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南通建工跑去南京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总包价款10000万,如果预交200万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0万,贷银行存款200万的话,就有问题了,为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显然如果将预交的200万放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科目,月末南通建工划拉一下,销项税额200万,进项税额200万,这样预交的200万就成了南通建工的留抵税额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也就是说南通建工哪天关门了,这个留抵也退不了。
但其实这笔200万是在南京多交的,进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就成了南通留抵的了,明显是南京占了便宜,如果200万进的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了?那么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没有余额,只有一个多交的200万进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6号文对此是有说法的: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请注意,这里使用了“应纳税额”和“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就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预缴税额是两码事,否则也没有必要提出两个概念,如果说你放在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这个事情可就说不明白了,到底是留抵还是预缴?所以拜托诸位,预交时直接进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是你多交的税款。
再来提个问题,假如这个工程是分包的,分包票下个月才来,来了多少了,来了5000万,但是工程在取得分包票的次月结束了,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现在没有下次预缴的机会了,咋办?只有一个办法了,就是公告所说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也即南京多交的税,只能给南通来抵减,但性质依然是多交税款,假如南通现在也不干了,注销了,又咋办了?目前只有留抵税额不许退税的规定,这笔款我看啊,南通在注销时退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