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有哪些财税新规将开始实施,将如何影响纳税人办税?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批营改增征管问题明确 9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补充文件明确多个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包括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4种情形、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等问题。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重新修订 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修订并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6方面的修订和完善,包括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等。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围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日前发布,明确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9月1日起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恢复至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将玉米淀粉、酒精等玉米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恢复至13%.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9月1日起40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废止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40个文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规定。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日前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等共十二章112条内容,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以及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9月1日起《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开始施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明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等专利收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