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涉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证券行业的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通知》规定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六大类。
具体来看,对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通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方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方面,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券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通知》明确,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知》表示,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