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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就业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2017-08-03 08: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印发《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吸纳就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2016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予以延期。为将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为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作出了完善和明确。

《公告》明确个体经营和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吸纳就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一是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纳税人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享受优惠。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该优惠政策。

二是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与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吸纳就业的企业按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的人次,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该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间自主做出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

例如,企业如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就安置甲残疾人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在甲残疾人同时持有《就业创业证》且符合其他享受本优惠政策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就该名残疾人再行按照本优惠政策享受税收扣减的优惠。但是,符合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非扶持就业的专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属于重复享受。

《公告》确立“凭证享受、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即纳税人领取《就业创业证》或者吸纳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就业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即可实际享受优惠政策。“凭证享受”可以方便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申报管理”可以便利纳税人办理和享受税收优惠,在加强事中管理的同时优化了纳税服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公告》简化享受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方式,即不再要求纳税人在享受政策的当月专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而是改为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享受优惠时进行备案,以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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