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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要符合这些条件

2018-01-25 15:02 来源:海南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明确:自2018年3月1日起,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

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 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

1. 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2. 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定位是什么?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条件、办理行政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和步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公告》是研究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是研究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由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有利于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的范围是什么?

主要业务范围是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科技公司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规定的涉税业务的咨询公司。

四、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如何办理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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