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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文化除了增值税优惠,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18-06-14 15:0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通知明确,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那么,宣传文化事业到底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我们以下做一个较全面的梳理:

一、部分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税〔2018〕53 号文附件1《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名单》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税〔2018〕53 号文附件2《适用增值税50%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名单》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财税〔2018〕53 号文附件3《适用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名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二、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三、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四、部分文化设施项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动漫企业销售动漫软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七、动漫企业部分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

九、出版单位、发行单位的部分征订行为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

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

| 作者: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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