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对一块土地进行开发,开发范围包括对项目地块及该区域之上的全部附着物和地上物实现“七通一平”。土地达到挂牌出让条件后,由政府出让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净收益双方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我公司分得收益600万元,是否要就该收益缴纳营业税?
江西地税12366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分得的收益600万元,不需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