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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铁路运输邮政营改增值税后纳税申报事项

2014-01-24 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8.44, 0.31, 3.81%)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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