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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再发力

2014-04-04 08:54 来源:中国税务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等事项。会议指出,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进一步创新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持续推出激发企业活力、有效扩大内需、促进就业创业等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政策举措,创新财税金融等支持方式。

会议认为,小微企业是促创业、保就业和活跃市场的生力军。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减轻税负、助力小微企业成长的措施,提出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小型微利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的对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来加大优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自2012年1月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当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此外,已有230万户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改革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革后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降低4成,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占“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82%。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还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如国家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给予税收优惠,通过免征、减征金融机构的印花税、营业税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缓解其融资难问题等。

此次国务院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将带来哪些政策效应?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向记者表示,小微企业就业吸容力强,是细化社会分工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力量。

白景明认为,上述政策效应有四个方面:一是增强小微企业的投资能力。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主要分布在生活服务业等具有较强成长性的领域,减税可直接使小微企业留存更多资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二是增强小微企业调整用工结构能力。创新型小微企业需要不断更新产品并调整管理模式,减税可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急需人才的工资,从而确保企业发展。

三是增强经济落后区域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经济落后区域的市场处于成长期,不确定性强,因此经济落后地区的小微企业生存压力更大。减税增加企业自有资金后,可使这些企业把钱用于急需之处,舒解矛盾。

四是增强小微企业总体行业布局调整能力。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行业分布结构已处调整期,一些分布在传统生活服务业和商业的企业已转向信息消费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这种调整急需税收政策支持,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是对转型企业创业的有力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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