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财政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就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申请、减免、备案、管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公告明确,个体经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请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持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递交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个体经营纳税人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减免税总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