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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解读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四亮点

2014-06-24 19:49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6月是毕业季,也是就业季。超过700万的高校毕业生又面临创业就业的选择。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文件,要求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副司长谭珩昨日在中国政府网和中国青年网联合举办的在线访谈上,解读了促进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亮点。

亮点一,不论做实业,还是做服务业,税收政策都支持。丛明解释称,过去政策对创业就业的优惠有“除外”规定,比如,从事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是排除在外的,新的政策取消了这些行业限制,所有个体工商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就拆除了政策“篱笆”,实现了税收公平。

亮点二,不论是困难群体,还是大学生就业,税收政策都鼓励。与原来的政策明显不同的是,新政策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限制,企业吸纳政策把原来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统一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包括毕业大学生在内的所有登记失业人员。

亮点三,税收优惠在定额基础上增加了浮动比例,优惠力度更大了。原来就业税收政策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没有浮动。现在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额,各省可以上浮20%,并且一般都上浮20%,也就是9600元。另外就是企业吸纳人员原来每年每人4000元的定额减免的浮动也由原来上下浮动20%提高至上浮30%,最高达5200元。

亮点四,税收优惠过去事前审批,现在事后备案,操作变简单了。原有的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符合条件才可以享受优惠。新政策把权利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觉得自己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动享受这个政策,不用到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享受政策后的当月持有关的材料、资料到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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