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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

2014-09-25 08:4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完善现行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要用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改革办法,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这对于传统产业 “破茧化蝶”,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加速折旧法,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其目的一是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二是可以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

  有资产评估师向记者解释,加速折旧主要是早期折旧金额大,晚期少,折旧大,利润低,所得税收就少。但是这个利润低,是税务上的利润低,由于税务核算是套体系,早期可以少交税,相当于晚期交。虽然总值不会多少减免,但时间上有优惠。“对企业来说,现金负担好很多,像刚投产的项目,折旧金额会比较多,早期就不用交那么多税,在后几年交税,后期交税能力会强。这就相当于递延纳税了。”

  按会计相关准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新的政策可能会加大行业加速折旧的覆盖面。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直接好处是减轻企业所得税

  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采访时说,这次政策力度很大,其中像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由于现在会计准则没有规定限额,仅是给出了判断固定资产的特征和条件,所以,判断是不是固定资产的权利交给了企业,很多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为了图简单,仍然依照单位价值2000元的标准来执行,现在不管是什么企业,只要原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就可以执行税前扣除标准,税收免除力度很大。

  刘志耕认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所得税之前扣除,直接的好处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这个政策出台可以让企业树立一个理念,即必须加快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促进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这会给企业带来深刻的变革。他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该政策给企业树立了一个发展理念,即要加快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换代,加快对固定资产的投入。企业少交的税可以加大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资金,而且这种固定资产不应该是原来技术层面上的固定资产,而应该是升级换代、效率更高的固定资产。”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上述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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