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此次资源税改革既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对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和进一步完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清费立税、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规范财税秩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多年来,资源性行业除了缴纳规定的资源税之外,还需缴纳如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其他费用,不少费用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雷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本轮资源税改革明确提出清费立税,将资源税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同时取消各种不规范的收费。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
清费立税由于将资源税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可以有效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对企业而言,对要缴纳的税费将会有更准确的预期,能够更好地判断企业投资的成本和效益,有利于能源生产活动的开展。
二是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本轮资源税改革一个标志性的变化,就是由从量计征开始全面向从价计征转变。虽然原有的资源税相关法规考虑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企业需缴纳的资源税设置了应缴纳的税额区间。但由于不同资源禀赋区域的地质条件、开采难度、资源丰度差异较大,从量计征,容易造成采富弃贫,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从量计征方法由于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在资源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后,也难以有效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作用。比如,在资源价格大幅上升时期,资源税并不会因资源价格的上涨而增加,企业的实际税率会减少;而在资源价格大幅回落时,企业也不会因资源价格的下降而少交资源税,即实际税率将增加,企业负担将会加重。
为解决从量计征存在的问题,此前,石油、天然气率先实行从价计征,本轮资源税改将煤炭也纳入进来,明确规定从12月1日起,实行从价计征。此外,在此次资源税改革中,还设定了优惠税率,如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等。对一些资源禀赋条件相对较差的区域设定优惠税率将有利于解决采富弃贫等问题,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是为进一步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奠定基础。资源价格成本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资源产品的勘探开发成本,二是资源与环境补偿成本。其中,资源与环境补偿成本主要通过政府税收的方式进行征收。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高排放、高消耗、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转变,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加剧。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现行税制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本补偿问题。
因此,进一步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形成相对合理的资源性产品与制成品比价关系,真正体现资源要素禀赋及所有者权益,合理补偿环境损害成本,从制度上理顺资源分配关系,就需要进一步推进包括资源税改革在内的税收体系改革。本轮资源税改革,强化了资源税与价格的联动性,对进一步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使企业更有效开发资源、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一些能源产品价格比较低,既有资源禀赋差异等方面的原因,也与其没有完全承担对资源环境破坏带来的成本有关,即现有的税收体系在资源环境补偿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仍需要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等,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