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资缴纳个税是否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问题】
我公司的员工,外派到在境外,参与当地施工建设并由我公司境外项目部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答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员工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4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