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并做进项税额转出,申请抵扣时如何操作
【问题】
我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今年5月购买了一栋房屋用于员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今年8月因公司经营需要将该房屋改做生产车间,现需要将原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按文件规定申请抵扣,请问要如何操作?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