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把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处理
【问题】
购买方把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了,怎么处理?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所以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要先登报声明作废,然后从销售方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公章,给公司领导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同,有的地方税务局要求取得销售方务局的已抄报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