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否在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退税
【问题】
我公司属于建筑企业,2017年由于在异地开展建筑业劳务,所以异地按0.2%预交企业所得税,2017年度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是零,请问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办理退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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