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工伤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补充工伤保险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