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所称的用于销售如何理解
【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应该如何理解?
【答案】
参考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