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可结转年限延长,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
听说企业亏损可结转年限延长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所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其他企业仍然为5年。